2007年9月27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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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权案例
住店客人遭意外损失可索赔
余红梅

  客人入住酒店,并将所骑摩托车放置在酒店停车场,该酒店两名保安私自将车骑走并肇事,二人一死一伤,车辆报废。于是,遭受意外损失的客人上告法庭,要求酒店赔偿损失6370元。
  被告提出酒店未收取车辆看管费,保管合同未建立,所以对原告车辆的损失不予赔偿,并提出酒店不应作为被告,原告应向驾车肇事的保安追偿损失。
  法庭在对双方陈述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后认为,原告在被告处住宿并支付了服务费用,依据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有关规定,被告有义务在提供服务的同时,保障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害。原告将摩托车放置在被告设置的停车场内,被告未告知原告不负责看管,双方已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,被告应负责看管好原告的摩托车。此案是因被告保安人员将原告的摩托车骑走并肇事造成的损失。虽然被告与保安公司有合同,两位肇事的保安是保安公司指派的,但与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无关,被告可在赔偿完毕后,再向保安公司追偿,所以被告应予以赔偿。但鉴于该车于2001年5月17日购买,已使用过两个月,应扣除折旧费用。